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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4)(5)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4)(5)

发布日期:2021-08-02 00:00 来源:http://www.yongde1996.cn 点击:

  第四章      承 运

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受理危险货物的托运。

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使用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运输车辆、设备,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悬挂标志,按照要求配备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

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制作符合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还应填写并随车携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调度运输车辆前,应当对运输车辆、设备技术状况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第二十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起运之前应当对承运的危险货物及包装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安全运输的明显缺陷、泄漏、破碎。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本企业或者单位与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经本企业或者单位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并采用现场或网络远程等形式对与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员工每月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并能够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日常安全培训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三乙基铝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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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装 卸 货

第二十八条装货人应当在充装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发货:

(1)车辆是否具有有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件;

(2)驾驶人、押运员是否具有有效从业资格证件;

(3)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 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4)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 罐柜、罐箱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

充装或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一类放射性物品或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第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装货人应当按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并且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 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范围。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外,危险货物分类中爆炸品第1.1项、1.2项、1.3项、1.4项包含的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装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第三十条装货结束后,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 罐柜、罐箱所有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第三十一条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对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危险货物运单编号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并将记录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且能够按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第三十二条收货人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时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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