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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7)(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7)(8)

发布日期:2021-08-03 00:00 来源:http://www.yongde1996.cn 点击:

第七章车辆运行及通行管控

第四十三条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悬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根据《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标准要求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一类放射性物品或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第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在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第四十五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应当靠右侧车道行驶,且行驶速度不高于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不高于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低于上述规定时速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四十六条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 动罐柜、罐箱所有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十七条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放射性物品时,驾驶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划定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一)城市(含县城)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

(二)水源地保护区、重点景区、自然保护区;

(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隧道群、桥隧相连路段及海底公路隧道;

(四)坡长坡陡、临水临崖、通行条件差的山区公路;

(五)高速公路0时至6时容易疲劳驾驶的时段。

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警卫、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临时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并提前做好宣传提示。

第四十九条长期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合理的绕行路线,并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

第五十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提供停车、修理、加油、休息和餐饮等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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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应急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质检等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核反应堆乏燃料运输的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还应当遵守国家核应急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二条托运人及承运人应当编制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小组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五十三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中途发生事故的,驾驶人、押运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企业报告。发生危险货物泄漏、燃爆等情形的,驾驶人、押运员应当提醒周围人群撤离现场,协助救援力量紧急排险。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调派人员赶赴现场,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同时根据本地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救援。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并指导驾驶人、押运员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应急处置的要求采取进一步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事故的发生,并及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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