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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移动罐柜的使用

可移动罐柜的使用

发布日期:2021-09-16 00:00 来源:http://www.yongde1996.cn 点击:

过渡性规定

1、建造:罐柜和公路罐车可以继续按照1999年7月1日实施的IMDG CODE(29套修正案)中的规定建造直至2003年1月1日。

2批准和发证:2003年1月1日前批准和发证的罐柜和公路罐车,如果符合相关的定期检查和试验规定,则可以继续使用。

罐柜防护

运输期间应采取足够的措施防止因受到横向、纵向的碰撞及盘倒导致罐亮及其装郎设备的损坏、

(如果罐亮及其操作系统本身的结构可以经受碰撞和翻倒,则可不必采取防护措施)

化学稳定性防护

某些化学不稳定的物质,只有在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防止运输途中发生危险性的分解、化学变化或聚合反应,方可接受运输、为此,还要特别注意保证罐内不含有任何能促使上述变化的物质

可移动罐柜


可移动罐柜

温度要求

运输期间罐壳(不包括开口及其封闭装置)或隔热层外表的温度不应超过70℃。在加温条件下运输液体或固体危险货物时,罐壳的隔热措施应符合这一要求。

空罐

未进行清洁、残留有气体的空罐柜应按先前装有货物时罐柜的相同要求处理

罐内隔舱要求

可相互发生危险反应并造成下列情况的物燃烧和/或大量放热

散发出可燃、有毒或奎息性气体形成腐烛性物质形成不稳定物质产生危险的升压

证书及证书副本的要求

1、主管机关或其授权单位与所有人应分别保留该主管机关或该单位为每一可移动罐柜签发的设计批准证书、试验报告以及列明首次检验和试验结果的证书。所有人在任何主管机关要求时应能提供上述文件。

2、除非装运的物质名称写在6.7.2.20.2所述的金属牌上,否则应能在主管机关或其授权单位提出要求时,视情况由发货人、收货人或代理商立即提供6.7.2.18.1所述的证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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